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惠麗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羅惠麗(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天枝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8萬5,800元【計算式:(7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萬4,200元(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2)+(24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2萬4,200元(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2)=118萬5,8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萬9,171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