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9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勝國姜勝琳 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8,062元【計算式:21,200元/平方公尺(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97.27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2(權利範圍)+514,000元(同段144建號建物之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1,288,06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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