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林芳雯

林順輝

魏燕英

被告 戴志宸

上列被告戴志宸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林芳雯、林順輝、魏燕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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