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林芳雯
被告 戴志宸
上列被告戴志宸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林芳雯、林順輝、魏燕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林芳雯
被告 戴志宸
上列被告戴志宸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林芳雯、林順輝、魏燕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