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05號原告 温恩典 被告 詹明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法官鄭咏欣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