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4號

原告 李亦宸

被告 詹明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鄭咏欣

法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瑜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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