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甲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頂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㈡提出:
⒈準備書狀(含訴之聲明)一件及繕本二份。
⒉被告祥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請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法定代理人 汪慧玲 、被告
乙○○戶籍謄本(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勿省略)
。
⒊原告與被告祥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約定仲介
費用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