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1281號
原   告 甲00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頂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乙○○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伍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捌佰陸拾元。
  ㈡提出:
   ⒈準備書狀(含訴之聲明)一件及繕本二份。
   ⒉被告祥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請
    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法定代理人 汪慧玲 、被告
    乙○○戶籍謄本(請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勿省略)
    。
   ⒊原告與被告祥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約定仲介
    費用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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