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陳麗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招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佩沂
一、債務人廖招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肆萬玖仟壹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招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佩沂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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