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05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張書豪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不服監獄之處分,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年間,因積欠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下稱臺北監獄)計程車資,遭臺北監獄自保管金中扣款。惟伊母年邁,每月至多資助新臺幣(下同)1,000元,且伊在監所中無勞作金,臺北監獄竟未酌留伊每月在監生活所需3,000元之費用,逕就前開欠款違法扣款,爰依法聲明異議,並請求自伊有工作所得後再行扣款等語。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如非經檢察官指揮執行,即無依該條文聲明異議之餘地(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64號裁定論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書豪前因積欠臺北監獄計程車資660元,經臺北監獄自其保管金帳戶中扣款(下稱本案扣款處分),扣款後帳戶餘額剩餘800餘元等情,有本院109年9月26日公務電話紀錄可憑。受刑人固因不服本案扣款處分,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然本案扣款處分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性質上僅屬監獄所為之處分,當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定得聲明異議之客體,應由受刑人另依監獄行刑法等法定程序救濟處理,是受刑人就此聲明異議,與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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