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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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556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峯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峯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峯民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各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等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其中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尚無不符,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並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金融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26日至107年10月8日107年10月3日107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606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31日108年5月31日108年7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108年度審訴字第318號108年度訴字第95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8月26日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07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10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588號編號456罪名偽造金融卡罪偽造信用卡罪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1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3日107年3月底107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38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49號等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44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8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87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87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30日108年9月30日108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8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87號108年度審簡字第38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6日108年10月29日108年10月29日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58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204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6204號編號7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至107年8月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84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11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29日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9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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