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31號上訴人即被告 何炎桀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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