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58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吳藺薇
      周 琪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文毅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76,49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惟如已繳納,毋須重複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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