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3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麟洛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佳鍵 上列聲請人與 張偉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6,675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25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9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經查,聲請狀所附放款查詢明細所載餘額為新臺幣226,675元,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2.932)。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