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恆偉選任辯護人賴頡律師具保人呂浩儒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浩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呂浩儒因被告賴恆偉犯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經本院命被告具保新臺幣15萬元,嗣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一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2年8月1日上午9時30分之簡式審判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另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通緝在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8月1日報到單、簡式審判筆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8日基檢 嘉孝 112助582字第1129023440號函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得為
法官謝長志
法官林欣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