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李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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