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9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宗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素珠台北市私立全能幼稚園、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相對人甲○○給付新臺幣8,100,000元之部分,係依借款或票款請求(如為借款,其請求年息按6%計算之依據為何;如為票款,應表明是否已屆期經提示,並補正提示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素珠即台北市私立全能幼稚園之營利事業登記文件(應載明其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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