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155號聲請人乙○○
2樓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提完整之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88)竹字第611號他項權利證明書(聲請狀所附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有缺漏)。
(二)請補變更後之南投縣竹山地政事務所092竹他字第000293號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變更契約書(所附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土地面積及設定權利範圍與土地登記簿謄本之記載有異,如有變更,應提出變更後之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三)請聲請人釋明所提借據所示之債權為本件聲請之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查88年5月5日設定之抵押權,依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存續期間為88年4月28日至91年4月27日,而聲請人所附借據日期為92年12月5日),並釋明已屆清償期(查92年4月1日設定之抵押權,依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存續期間為不定期限,清償日期係依照各個契約約定,而聲請人提出之借據並未約定清償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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