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偵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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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偵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偵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彬
丁明昌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彬、丁明昌均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國彬、丁明昌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於偵查中,檢察官認被告陳國彬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情形,被告丁明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
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27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人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偵查尚未終結,而前項情形依舊存在,而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羈押期間屆滿前之100年10月19日向本院聲請均延長羈押2月,並聲請准對被告2人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三、本院經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2人,並經核閱本案卷證後,認被告2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原羈押暨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是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