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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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葉芸鳳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一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上易字第12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主張,其訴請本件相對人陳一偉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審法院以99年訴字第1805號判決後,本件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聲請人提起附帶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提出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為證,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鄔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