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雄寶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雄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胡雄寶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5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胡雄寶業於民國100年6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