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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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入住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22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泓銘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建築物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不法侵入住宅、建築物罪,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稱「侵入」,係指未得有支配或管理權人之允許,擅自入內者而言。查本件被告為躲避員警追緝,而進入他人管領之建築物,並非正當理由,未經幼兒園管理權人同意,即屬擅自進入,綜合言之,被告之行為即屬無故侵入他人之建築物,故被告於偵查中所辯無犯罪意思云云,並不足採。是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而無故進入告訴人之建築物,侵害告訴人對建築物自由支配管領之法益,所為殊值非難,且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564號被告甲○○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弄
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未得 何彥儒 之同意,不得進入何彥儒所負責管理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德妮培安幼兒園,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16時39分許,翻牆進入上址幼兒園後隨即離去,以此方式無故侵入何彥儒所負責管理之建築物。嗣經何彥儒發覺並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因認被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
二、案經何彥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㈡告訴人何彥儒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陳述。
㈢案發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畫面16張。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偵查隊111年11月19日職務報告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被告固坦承有翻牆進入上址幼兒園之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我沒有犯意云云。惟查,被告犯案時係因涉嫌詐欺案件遭警方執行拘提,為逃避追緝始翻牆進入上址幼兒園,難認無故意,且此行為當下已危及幼童安全,足徵被告所辯,無非係臨訟飾卸之詞,洵無足採,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檢察官李駿逸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
書記官許順登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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