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1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16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黃文吉 債務人 洪碧惠
一、債務人黃文吉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參拾柒萬陸仟參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文吉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洪碧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