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50號
原告 郭秀娥
被告 鄭楠興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10月11日始具狀提出證據資料,為兼顧當事人權益,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9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