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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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簡字第850號

原告 郭秀娥

被告 鄭楠興

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10月11日始具狀提出證據資料,為兼顧當事人權益,而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1月9日下午2時25分許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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