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5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江仁銘
王漢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5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1月1日下午3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吳信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參拾伍元,及其中①新台幣
壹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其中②新台幣柒萬玖
仟捌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第二
個月新台幣參佰元,第三個月起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
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信助
法 官林佩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