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二號
抗告人甲○○
(現在台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所為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先後於如原裁定附表所列時間犯偽造文書、偽造文書、脫逃、竊盜、偽造文書及竊盜共六罪,經台灣苖栗地方法院、台灣苖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同表所列日期判決,依序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一年六月、四月、五月及一年二月,分別確定,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二以上裁判,因依檢察官聲請,適用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四年六月)以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四年,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謂其合併之刑期僅為三年九月云云,尚屬誤會。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