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潘長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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