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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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9號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欣超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9,
6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