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抗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七號
抗告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再字第六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四四八一號判決確定,其前次聲請再審案件,經原審以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二八一號,以聲請程序違背規定而駁回,並由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駁回其抗告在案。抗告人在原審聲請本件再審,竟以原審七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七號未確定之判決,及本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六五號確定裁定為對象,均對非得聲請再審之客體,而為聲請,其聲請自屬違背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執詞任意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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