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3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
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等罪嫌重大,又其所犯同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復否認與同案被告 林昆豐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31號審理中)為共同正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法定事由,是予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已坦承犯行,是無串供之虞,故依法聲請解除前揭禁止接見通信等語。查被告甲○○於94年3月25日本院準備程序中業改口坦承犯行,核與同案被告林昆豐就本件其2人所為,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2257號所供之犯罪事實相符,有本院該案判決附卷可稽,勾稽以觀,足見被告甲○○已無勾串共犯之虞,本院前據以禁止接見、通信之事由已不存在,特予解除。
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4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