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
A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6││苗│年偵字│苗│年訴字││苗│年訴字││苗栗地檢││造│期月││栗│第4007號│栗│第74號││栗│第74號│3│年執字││文│徒│、│地││地││、│地││、│第760號││書│刑│4│檢││院││4│院││6│││││、│││││、│││、│││││││││││││││├──┼──┼────┼─┼────┼─┼────┼────┼─┼────┼────┼────┤│偽│有7│日│苗│年偵字│苗│年訴字││苗│年訴字││苗栗地檢││造│期月│某│栗│第4007號│栗│第74號││栗│第74號│3│年執字││文│徒│間│地││地││、│地││、│第760號││書│刑│月│檢││院││4│院││6│││││7│││││、│││、│││││年│││││││││││││││││││││││├──┼──┼────┼─┼────┼─┼────┼────┼─┼────┼────┼────┤│脫│有1││苗│年偵緝│臺│年上訴││臺│年上訴││苗栗地檢│││期年││栗│字第271│中│字第895││中│字第895││年執字│││徒6│、│地│號│高│號│、│高│號│、│第1296號││逃│刑月│1│檢││分││8│分││9│││││、│││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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