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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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99號原告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虎標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0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