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原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奇軒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本院104年10月8日104年度原訴字第35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奇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奇軒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裁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敬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馨瑩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