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4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45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麗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麗真於民國93年10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8月26日止累計700,939元正未給付,(其中227,234元為本金,473,70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陳麗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5年8月26日止累計334,358元正未給付,其中109,028元為消費款;221,73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845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陳麗真│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佰分之15│││109,028元││8月27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麗真│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27,234元││8月27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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