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472號

原告鼎豐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威伸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宣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42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7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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