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400號具保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保證金新台幣拾伍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98年7月11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98年9月30日裁定自9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玆被告以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於98年9月30日辯論終結,98年10月14日宣判,本案相關證物已經檢警查扣,證人亦經交互詰問完畢,被告並無勾串證人及煙滅證物之虞,另被告自98年5月15日遭查獲即裁定羈押,現既已辯論終結,自無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之情形,且被告有固定住所,亦無逃亡可能,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相關卷證及本案判決結果,認應准予提出保證金新台幣十五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黃佩韻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