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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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北勞簡字第12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壹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數額為原告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1年7月17日起進入被告公司上班,惟
97年6月中旬原告因病向被告公司請假至7月底。然被告公司
於同年8月初以公司縮編為由將原告裁員,惟被告拒不給付
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應休假未休薪資,迄今尚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等語,為此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可採信。被告雖抗辯其無力一次清償,惟並不影響其依勞
動基準法應負給付之責。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
1項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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