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100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被告真正住居所地址。
三、本件應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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