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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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8050號債權人己○○債權人丙○○債權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美國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丁○○、國泰全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林玉湄 」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並陳報其住居所(聲請狀債務人欄未列「林玉湄」為債務人,聲請事項聲明欄則有對其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梁永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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