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68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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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68050號債權人己○○債權人丙○○債權人戊○○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歐美國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丁○○、國泰全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林玉湄 」是否為本件之債務人,若是,並陳報其住居所(聲請狀債務人欄未列「林玉湄」為債務人,聲請事項聲明欄則有對其請求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