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重更(一)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十五號
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
乙○○丙○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六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五月五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林立華法官楊貴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敬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