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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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152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雨鵬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繫屬於法院前,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者,由於案件繫屬於法院時已欠缺訴追條件,仍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告王雨鵬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 徐叔鏜 於案件偵結後,繫屬於法院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起訴欠缺告訴之訴訟條件,違背程序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