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36號聲請人 楊玉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楊玉美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無力清償債務,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花旗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9頁至第13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4頁至第17頁)、戶籍謄本(卷第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28頁至第30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26頁至第27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卷第8頁)、收入切結書(卷第4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9頁至第25頁)在卷可參。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年至103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元,名下
無財產;又聲請人受顧於夜市擺攤擔任賣衣服之店員,另據提出收入切結書,每月收入為17,600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收入切結書等在卷可證(卷第28頁至第30頁、第42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17,6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聲請人另陳每月負擔子女 王人翌 (為00年0月生,參卷第
37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4,000元。經查其於102年、10
3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100,426元、234,349元,平均分別每月所得8,369元、19,529元(四捨五入),名下有一車,103年出廠(參卷第39頁至第41頁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且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者為限。茲因王人翌現年已滿23歲,且其於102年、103年之每月平均收入分別有8,369元、19,529元,名下有新車1部,應認其具有工作謀生能力,是此部分扶養費用尚不計入聲請人之必要開銷。
㈣至個人日常生活必要費用部分,本院認在別無其他證據資
料可供調查之情形下,審酌聲請人住所地即高雄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為12,485元,在聲請人未能立證證明其有其他特殊需求之情形下,其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即應以此為限度。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17,600元,扣除必要支出12,4
85元,尚餘5,115元。而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899,847元(卷第19頁至第21頁),扣除國泰人壽保險解約金41,814元(本院卷第98頁),以聲請人每月所餘5,115元逐年清償,至少須約14年【計算式:(899,847-41,814)÷5,115÷12=14,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 官梁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