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43號聲請人 王德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盧仕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91號),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假扣押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91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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