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敏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茂盛 間請求所有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6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29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凌婷編號土地地號總面積(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新臺幣)上訴權利範圍上訴標的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480.688,007元62/666358,2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