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71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
三、欲監護子女之姓名。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顧嘉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