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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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債權人 蘇家威 債務人 洪志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1年度司促字第11406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1年4月28日│350,000元│101年8月17日│NY0000000│├──┼─────────┼───────────┼───────────┼───────────┤│002│101年5月15日│230,000元│101年8月17日│NY0000000│├──┼─────────┼───────────┼───────────┼───────────┤│003│101年6月10日│150,000元│101年8月17日│NY0000000│├──┼─────────┼───────────┼───────────┼───────────┤│004│101年6月15日│250,000元│101年8月17日│NY0000000│├──┼─────────┼───────────┼───────────┼───────────┤│005│101年6月19日│350,000元│101年8月17日│NY0000000│├──┼─────────┼───────────┼───────────┼───────────┤│006│101年6月20日│200,000元│101年8月17日│NY0000000│├──┼─────────┼───────────┼───────────┼───────────┤│007│101年6月30日│200,000元│101年8月17日│N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