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憲平┌───────────────────────────────────────────────────────┐│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大│98年10月15日│350,000元│TT0000000│││││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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