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22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高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高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劉怡孜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書記官史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