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 王士杰 訴訟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被告 李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基簡字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基簡字第七六號給付票款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是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