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729號債權人 陳胤志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3年12月5日之依據(如係依票據關係為請求,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否,應併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釋明定佳企業行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其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如係獨資,債務人應記載為「 蕭志宏 即定佳企業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