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72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慧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自民國104年4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歷史交易明細資料所示,104/4/10月結違約金餘額新台幣1,200元,月結循環息餘額新台幣3,873元,加上104/4/13循環息入帳新台幣657元,共新台幣5,730元)。
二、債務人邱慧君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