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3號聲請人 陳振裕 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余石碧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王 鄭碧蓮 前將其對余石碧名下位於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抵押權讓予 江輝吉 ,再讓與本件聲請人。因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新台幣600萬元迄未清償,故以余石碧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經查,上揭不動產所有人余石碧業於民國89年4月20日死亡,聲請人應列繼承人為相對人。本院於104年6月11日通知聲請人文到10日內補正相對人余石碧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戶籍謄本,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能補正,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顯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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